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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6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文〔2019〕13号),规范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们制定了《邯郸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3日
 
 
 
邯郸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绩效水平,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文〔2019〕1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包括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从管理流程上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范等;
      (二)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和目标指标模板,组织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核心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财政业务一体化系统建设。
      第六条 市级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方案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
     (三)开展拟新出台重大政策、重大专项事前绩效评估;
     (四)研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核心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
     (五)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六)开展部门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挂钩机制;
     (七)按要求向市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市级新增重大政策、重大专项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筹资合规性、可持续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市级新增重大政策、重大专项包括:建议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建议出台涉及财政增支的重大政策的,除国家明确外、建议现有民生政策提标扩面的,其他涉及财政增支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级部门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专项,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要报市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并作为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重大专项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包括整体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由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要详实准确、科学规范、合理可行,达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一)整体绩效目标设定。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要依据部门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连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经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所属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定由部门自行规定。
(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要对本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逐项研究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录入预算项目库。
(三)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要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功能进行认真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依据项目的功能性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录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
  (一)市级部门审核。市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所属单位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汇总,随同部门本级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局。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以及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市级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市级部门或所属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的新增项目应由市级部门或所属单位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流程审核确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组织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重点关注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选取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并实行中期绩效评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更亟需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管理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投向的精准性、安排使用的有效性、投入方式的科学性、产出效益的经济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绩效自评。包括整体绩效自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部门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选取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政策、重要专项资金和预算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并向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在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绩效反馈整改。市财政局要及时向部门反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结合部门履职需要,对整体绩效好、支出进度快的合理增加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较差、支出进度慢的相应减少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安排;将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对绩效较好的专项资金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绩效信息公开。市财政局统筹组织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市级部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同步向社会公开。市级部门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负责将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强化激励约束。市级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接受市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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